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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不可偷盜(何歡玲牧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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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以弗所書4:28)

不可偷盜 ⼀ 在出埃及記裡十誡的第八誡,描述什麼是偷盜?在舊約裡,偷盜的範圍很廣闊,包括偷取別人的財物、偷取牲口⼀可以是牛、羊、偷取水源、拐帶人口、盜取了別人的心。倘若犯了偷盜,就會受到嚴懲,通常是以賠償作為補償。出埃及記22章1至4節列出有關賠償的條例。倘若偷了別人的牛或羊,無論是殺了或是賣了,就要以五隻牛賠償一隻牛,以四隻羊賠償一隻羊。今天,我們沒有牛或羊被人偷取,或者別人也沒有牛或羊供我們偷取。不過,今天我們所面對的偷竊範圍更加廣泛,例如不要高買、不要偷竊別人的知識產權,這些都是偷盜更廣闊的意思。


聖經以弗所書4章28節教導我們:「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勤勞,親手做正當的事,這樣才可以把自己有的,分給有缺乏的人。」我們想一想,我們有沒有甚麼東西是偷取別人的呢?家裡有沒有些書藉、錄音、歌曲是非法下載的?又或是奪取了上帝當得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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