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
分享限制
上次談到「分享」和「相傳」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分享」,也就沒有可以「相傳」的東西。 在個人層面,自通訊電子化後大家平時都很習慣透過電郵、網誌、Facebook等把各種資訊與親友共享;我們在製作簡報投影片時,也常常會透過互聯網尋找一些文字、圖片及影片,以豐富簡報內容。但我們往往會忽略很多時候我們所分享的資訊是附有特定的版權限制,是不能隨意分享的。 在教會和機構層面,在崇拜中以至舉辦各種活動時應用圖像以至影片等不同媒體加強表達。如果該媒體資料並非自行製作,教會和機構的負責人有否核實其相關的版權條款並獲得適當授權呢? 我們常常會想無論在個人使用上,或是為教會或機構服事時,我們並非使用有關資訊作非牟利用途,應該問題不大。事實上,如果版權持有人所定的限制是All Rights Reserved,其意思就是保留一切權利,在未獲適當授權下,無論用途是否牟利,都是不可以的。 科技的演變為我們帶來新的工具及新的可能性,讓「分享」和「相傳」變得容易,令我們無論是在個人,或是教會與機構層面都能更靈活地、更生動地傳遞福音和牧養資訊,但與此同時,我們卻會在不知不覺中深陷版權問題的地雷陣中而不知所措。 這種情況對於基督徒分享福音或牧養資訊,及教會或機構推動事工都造成極大障礙。一方面,基督徒分享教會或機構的資訊,對資訊流通大有好處,尤其現在社交網絡盛行,基督徒透過「可信任的連繫」(Trusted Connections)可令這些資訊因為發放者和接受者的信任關係而得到更好的推動,但如果稍一不慎,就會踏中版權地雷,失去見証。另一方面,教會或機構既想資訊廣為流通,但任其流通又無法收回製作成本,難以生存。然而,設定嚴格的版權限制又會窒礙其資訊的散播及流通。面對這種兩難處境,我們首先要探究一下問題的根源。
共享創意
現時很多關於版權的觀念和法律,都是制定於未有互聯網的時代,所以對於處理新科技帶來的快速而大規模的分享資訊情況,實在是力有不逮,結果是令無數創意機會被扼殺,造成版權持有人和使用者雙輸的情況。歷任美國史丹福大學及哈佛大學法學教授的Lawrence Lessig,對於這種情況有深刻體會:
為了應付這種兩難情況,Lawrence Lessig於2001年創辦了非牟利組織Creative Commons(共享創意),目的就是令版權能在合理的範圍內被活化,令版權持有人和使用者達致雙贏。下回續談關於Creative Commons的細節及相關的應用例子。 「耶穌進前來,對他們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馬太福音廿八章18-20節)
延伸閱讀
1. Lawrence Lessig 2. Creative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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