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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宗教、多元

本文焦點並非同性戀,但那些例子各位皆耳熟能詳,正好幫助讀者明白本文要旨。香港反同教團提出過很多不同論證,包括以下的: 「外國蛋糕師被控的例子正好說明,同運分子口講自由寬容,但實際上卻對宗教極不寬容,他們都是假惺惺、扮中立的人。由他們領導或受他們影響的政府和學界,變相都是壓逼宗教的。」 「自由社會必須尊重宗教,因宗教代表著人類文明傳統道德和智慧。」 「我並不主張神權治世,我不是塔利班![下刪一千字控訴不信傳媒專愛扭曲……]我支持世俗自由主義和民主政制,但當世俗自由主義傷害到宗教時,我便要反對。」 我想談的課題是,基督教面對多元文化是困難的,很多信徒均沒正視這困難。


一,宗教多元會是怎樣的?

少反同論述隱隱然揭示,很多基督徒並不為意政治與基督教之間還有一個多元的問題。他們對社會問題的形構和理解往往只流於兩個陣營的對壘──世俗無神思想與基督教,即使他們會把「基督教」改稱為「宗教」,彷彿其他宗教也包括在內,但他們心中仍只有基督教,其他宗教若非缺席,就是被假定為跟基督教站在同一陣線。 然而,不同宗教的確有不同誡律,有些不吃肉、有些不喝酒、有些穿衣服要穿到蒙面蒙頭,只露雙眼、有些要在指定時間放下所有事務朝某方向跪下祈禱、有些認為女人要留在家裡,不能工作……當某些基督徒在反同時要求政府尊重宗教自由,他們是否同樣容忍其他宗教人士按他們的宗教良心做他們想做的事呢?如果你是一位基督徒老闆,你能容許有員工在開工時突然跪下祈禱,或投訴食堂裡沒有他那宗教列明的食物,或拒絕跟女性客戶做生意嗎?抑或你會悄悄地找些藉口炒掉他們,免去麻煩?(這已是歧視了。)如果某城裡的計程車司機主要來自某種族,而他們的宗教十分反對喝酒和性開放,因此他們拒載携帶酒精的人或衣著暴露的人,對市民造成極大不便,那城的政府應該限制他們的宗教良心自由嗎?(我印象中,在香港教會輿論圈裡,這類例子由黃繼忠博士首先提出的。)


二,如何定義宗教?

以上的例子是我們不難想像的,因為今天流行的主要宗教確有類似信念。但宗教多元有一個更大的困難──可享有不少法律豁免的宗教應如何定義?是否任何信念都可以被創作為一種新宗教的信條,然後政府必須賦予豁免?若否,為何不可? 由於牽涉法律,政府要有份定義宗教,但如果這定義工作主要由政府執行,且定義太緊,信徒自會極之不滿,抗議政府干預宗教。這就像早前有新聞說,中國有官員認為,西藏達賴喇嘛要按中國的條件來轉世,「共產黨政府才是達賴喇嘛繼位權的正當監護人」,很多香港人聽到都覺得太荒謬。 然而,如果政府完全不碰這些,是否任何人走出來說他要創立新宗教,政府是否要自動賦予那新宗教一切宗教良心自由的豁免權?讀者可有聽過星球大戰的粉絲成立了一個宗教,叫做Jediism,而看到UFO的人則成立了UFO教?假如現在有人想重新奉行昔日容許一夫多妻的摩門教,政府是否就要容許他們一夫多妻?按此例子我們又可想像,假如今天有人提倡一種宗教,其核心教義歌頌同性婚姻,反同信徒能否同意政府尊重這種宗教的訴求,為同性婚姻開綠燈?若否,理由在哪裡?另一尖銳例子是撒旦教,這為甚麼不能算是宗教?他們的要求,政府需要容忍嗎?美國時代雜誌的網站剛剛刊登一則新聞,談及此教在底特律的活動,該文作者提問: 「在某意義上,撒旦像是美國多元文化的試點:宗教自由要有多大,才會開始令人感到不安?」 「如果基督徒可以在政府建築物上刻上他們的信條,按同一道理,為甚麼他們[撒旦教]卻不可以呢?」


三,基督教與道德

有人或會說,任何可被社會容許的宗教均須通過我們今天的道德價值,例如那些主張多夫多妻的宗教,違反了我們今天的道德價值,因此我們的社會不用給他們宗教良心自由的豁免,倒可斥之為邪教!然而,我們憑甚麼認為今天社會的道德價值是劃一和美好,可以用來判別一切宗教?昔日的奴隷制度、種族歧視、男女不平等,豈也不曾獲得當時社會的普遍道德允許(而且還有教會人士在背書)?採用這進路但又想反同的信徒尤其要面對一個問題:今天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豈不也是從他們的道德價值來斷定那是道德上可接受的嗎? 香港基督教每隔一會就要談論異端邪教的問題,有不少論者二話不說地用他們眼中的社會道德價值來鞭撻,批評異端邪教具操控性、主張性放任云云,因此必須拒絕之。這樣的進路,說穿了只是利用當下社會裡或多或少的道德共識來排擠非主流宗教信念而已。一旦社會沒有鮮明道德共識,或那共識與自己的宗教信念不符,這進路就行不通。 另一進路是堅持宗教有自己的獨特道德根源,宗教道德不須靠人間流行的道德價值來立,例如有基督徒會聲稱道德是上帝直接頒令的,世人不明白不接受也無妨,甚至信徒自己不明白也無妨,總之教會就是要堅持。誠然,今天很多反同信徒採用的,正是這進路。它可避免上一進路的困難,並以少數群體自居,聲稱被欺壓,堅持多元社會要容忍少數意願。但這卻會引起另一問題──為甚麼社會還要接受如此一個與社會道德理念完全無法接軌的宗教道德觀?如果你說,不管那宗教道德觀在世人眼中多麼古怪,單單因為這社會聲稱奉行民主和尊重多元,社會就必須要容忍少數宗教群體,你便要跌回第(一)、(二)節所講的問題,即多元社會無法亦毋須尊重任何宗教的任何信念,你仍有責任說明為甚麼在當下這一事上必須要得尊重。


四,基督教與多元

重申,本文不是談同性戀/同志運動/同性婚姻,上述例子多以此為題,皆因大家耳熟能詳,我不用費太多唇舌,各位已能明白箇中張力。說到這裡,我們可以來到本文的主旨:基督教面對多元文化是困難的。面對多元,你總要容忍一些你不認同的事,但正正是這一點,請問在基督教內,我們可以找到甚麼理論資源來建立容忍的觀念?數年前我曾與一位牧師傾談,該對話可反映這個困難(以下內容只是憑記憶覆述大意): 「我認為奧巴馬不是真基督徒。」 「為甚麼?」 「因為他容忍同性戀,真基督徒政治人物絕不能在施政裡容忍或推行違反基督教的價值。」(那時奧巴馬尚未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的。) 「且假定同性婚姻違反基督教,為甚麼真基督徒政治人物就不能接受社會是多元的?」 「基督徒應該持守聖經教導,不願持守的就不是真基督徒,就是這麼簡單。」 「那麼你認為基督徒政治人物也要反對社會離婚制度,須努力立法禁止人們離婚嗎?當有信徒離婚,教會可否不承認他們離了婚,硬要把他們當成為夫妻?」 「離婚也是違反基督教價值的。」 「那麼你認為美國政府應該怎樣對待在這裡居住的異教徒?須要尊重他們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嗎?」 說到這裡,該牧師有點語塞,我感到他欲言又止地想說的是,美國不應該讓非基督徒居住。當然,這樣的話他也意識到不能出口,所以就此打住。 在基督教如何能開出多元社會觀念這問題上引用聖經來回應也是困難的。因為聖經眾書卷的成書日期大部份距今幾千年,最近的也接近二千年,那時的世界並沒有民主和多元的概念,我們很難找到有聖經作者會談論或提倡過當代多元社會或民主政制的理念。幫倒忙的是,舊約聖經裡民族身分好像經常與宗教身分劃上等號,異族往往就是異教。例如面對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裡的種族屠殺時,有些信徒會嘗試淡化那裡的種族屠殺,把那些行動解讀為維護對耶和華的宗教信仰。姑勿論這解釋能否開脫種族屠殺為不道德的罪名,這種解釋的主調仍然是,文化和宗教並不能存在多元。 在舊約聖經裡,也許我們頂多只能略略找到一些教導說要善待居住在以色列境內的外邦人,並且外邦人也可以皈依以色列人的信仰,在新約保羅書信裡,我們可找到信主的人無分種族界限的講法。然而,這些零星的話並不足夠建立一個清晰的當代多元社會理念,指導信徒如何處理異教徒的信仰和生活方式。 另外,追求宗教間或宗教內的純正,一直都是壓抑多元的重要原因,例如教會歷史裡確曾出現過的十字軍、新教與天主教的三十年戰爭、新教徒與天主教徒共同逼害重洗派等等。 近日信仰百川有文章談及荷蘭改革宗神學會容許文化多元,我好奇地私下詢問那作者,假如人民的意向要選擇一個很違反基督教的價值,這神學仍然會認為多元是好的嗎?作者回覆道,那神學對多元性的擁抱還是有底線、有條件的。這一點,就如同我在《論盡明光社》裡所說的,反同教團聲稱不主張神權政治,卻接受世俗民主政制,但堅持不接受民主社會選擇不利或違反基督教的事,這其實有嚴重的理論張力。 當然,我們聽過,今天的人權思想、英國的廢除奴隷制度等,也是基督徒有份支持和推動的。然而,在理念上如何建立一個今天的所謂尊重人權、民主自由、以及文化多元的社會,卻未必清楚。粗略地說,以我所知,很多所謂信徒支持民主或多元的論述,或多或少地總得假設任何社會最終都會明白和確認一套基本的道德倫理規範及社會遠象,而原來那套道德倫理規範及社會遠象恰恰就是基督宗教一直所傳揚的,即所謂all truth is God’s truth!儘管你從無神進路或其他宗教的進路去尋找真理,最後你所找到的仍是基督宗教講的那一套。有了這個假設,很多信徒才能安心地容許社會不斷追求多元,因他們認為人們最終仍會發現和追求基督宗教的理想,而當人們追求多元時,儘管那未必是教會能立時理解的,卻可相信最終能彰顯上帝豐富的榮美。 但這假設會否是想當然的一廂情願呢?一旦社會真的尋找出別的「真理」來,這類聲稱自己支持民主或多元的信徒恐怕就會反枱,破口大罵自由使人墮落,就如同性婚姻爭議所示。由此可見,他們心裡早就決定了甚麼才是人類美好生活,而那美好生活必須與基督教理想相符,在這重重限制下,他們才認為人們有一點自由考慮不同的生活方式。


五,結語

我本人對這類課題思考不深,也礙於篇幅,所以不在此提供甚麼出路。但我認為,信徒至少要看得出原來有這樣一個深層的問題,要承認它存在,並認真思考這個難題。單是認定這是一個要正視的問題,不擱在一旁,我認為已經算是走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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