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之罪
教會傳統對罪的理解有兩方面:一是「蓄犯之罪」(sin of commission),另一則是「疏忽之罪」(sin of omission);前者明知有義或對的標準,仍然明知故犯;後者則是對上帝要求的義,因理解不足、或為了安逸而不肯履行,這便是「明知善而不行善」的罪。福音信仰教會最常犯的罪,多是「偏好之罪」(把個人或群體所偏好的,要求其餘人士全部參與;甚至否定了其它部分應有的空間),或是「疏忽之罪」,「蓄犯之罪」應是較少。 不少教牧與信徒的「偏好之罪」,反映於對信仰「私有化」或「個別化」的過度偏好,於是對罪、對公義、對使命的理解與實踐,始終停留於「以我中心」或「由己出發」的行動。全球福音信仰教會對罪的理解,已不停留於「個人的罪」,越來越多學者接受「結構性罪惡」(structuralsin)的實況,這與所謂「左」「右」無關。 當筆者指出不少教牧與信徒「偏好」個人的罪,並非否定罪有其個人層面(如我犯了罪,全因社會之錯),而是指出罪感染了整個受造界、文化與制度等。倘若有讀者偏執地看罪永遠是個人與神之間的「私事」,不理會所謂「結構性罪惡」,對個人以外「公共事務」不關注也不行動,也許他/她犯的可能是「疏忽之罪」(或遺漏之罪)。只有神察看人的內心,由神自作定斷吧! 同樣,我們對公義的理解也是如此。斯托得牧師曾舉例子說明,在耶路撒冷通往耶利哥路上,基督徒遇見有傷者或有需要人士,表達個人關愛與慈惠是合宜的;假如路上常有打劫或車禍,基督徒的社會行動就不能停留於「救急扶危」,他要關注道路的設計、照明設施、治安等結構性改善。筆者過往曾撰文指出,那些幻想個人得救至終帶來社會轉化的論述,於理論與實踐均站不住腳。 福音信仰教會偏好個人的罪與義,忽略了耶穌福音是針對整個受造界,人在當中有其重要位置(正如以色列民族一樣,並非否定萬民的救恩),但這不是否定了動物或其它受造物在救恩裡的位置。我們「疏忽之罪」,就是只見樹而不見林,甚至把聖經論述的使命窄狹地理解為只是領人信耶穌而已! 除非我們回到基要主義,否則我們的使命,正如韋特(Chris Wright)所定義:「基本而言,我們的使命(假設有聖經告之並証實)指向我們作為神的子民,在神的邀請與命令下,我們的委身參與在神本身的使命,就是在屬於神之世界的歷史中,為要成就屬神創造的救贖。」(The Mission of God,22-23頁) 韋特進一步說明神全面的救恩包括政治性、經濟性、社會性與屬靈性(268-271頁)。沒有佈道的社會行動,與欠缺社會行動的佈道,均是實踐「部分真理」(partial truths);用筆者這裡的論述,就是犯了「疏忽之罪」。 現今本港教會主流的論述傾斜一側,社會公義嚴重不足,教內人士與教外人士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倘若我們繼續無動於中,筆者得承認我們不單有「偏好之罪」,更有「疏忽之罪」。 於這聖週內,求主赦免我們福音信仰群體的「疏忽之罪」!
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www.hkcrm.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