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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需要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

法改會剛發表有關《慈善組織》諮詢文件,教會(指地方堂會、神學院、差會、機構等)不要對文件掉以輕心,因為一旦實施文件內容,將對本港教會事工帶來重要影響。 筆者贊同文件背後精神,就是本地慈善組織在財務方面要加增透明度與問責性,但整分文件內容把原來稅務局要承擔的工作「外判化」,矯枉過正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把問題複雜化,於是「好心做壞事」。


慈善組織的界定

首先,就慈善組織的界定,本身是一件不容易的工作。文件討論有關「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難度甚高,正因為慈善組織在不同年代有其歷史演變,於是其關注及參與公益事務自然不會一成不變。慈善團體原來的宗旨如濟貧、促進教育、推廣宗教等,就會擴大而包括:促進健康;拯救生命;推動公民意識或社區發展;推展藝術、文化、傳統遺產或科學;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促進平等及多元化;推動環境保護或改善;對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殘疾、經濟困難或其他不利條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濟助;促進動物福利;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涉及公益事務皆符合慈善的宗旨。 就教會滿足慈善組織的定義來看:「我們贊成把推廣宗教納入為慈善宗旨之一。我們又留意到『推廣』宗教,可以說是含有某種說服他人改變信仰的成分,而非只是堅守信仰或增進宗教知識。此類宗旨,改用他詞或者更能貼切表達其意。我們認為,推廣宗教的宗旨,如同促進教育一樣,也應符合公益準則。」(5.76) 筆者不理解為何諮詢文件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分別出來「政治化」,因為《英格蘭2006年慈善法令》(Charities Act 2006)與《蘇格蘭2005年慈善法令》均列有這方面的條文。當教會組織就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表達意見與有所行動,是否因而喪失其慈善組織的資格? 當教會團體失掉了就公共事務的「發言權」,因為有可能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有權「拒絕將有關機構註冊為慈善組織」(建議20)。美國已發生類似事件,就是稅務局於2005年向堂會牧師警告,禁止對方發表有關反戰的言論,否則要撤銷堂會免稅的資格。教會團體記念六四的活動、關注政制民主進程或相關議題等,將要受到《慈善法令》監管而失掉了原有的信仰空間。


慈善組織的管治

文件第二項關注,就是現有6,380個慈善組織(至2010年3月底),採用不同的組織登記:有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的法團(本港大多教會團體採用)、社團、信託與其它四大類別。政府的「管理文化」自然期望所有慈善組織在「單一模式」下方便其管治;然而政府漠視了宗教組織本身的架構是多樣化,聖公會作為慈善組織,其架構明顯有別於浸信會或宣道會。 文件建議「應規定每年收入超逾$500,000的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建議7),並要提交活動報告。筆者認為現今大多教會團體每年均會向政府呈交核數師報告,要接受並不困難,而核數師報告與財務報告「可供公眾取覽」,筆者也認為是好事,捐獻者有權了解其捐獻之慈善組織的真確財務實況。本港有部分經常提出奉獻呼籲的機構,從不公開其財務收支,惹來質疑。但文件建議慈善組織「每年均向該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筆者有所保留。這個做法會朝向「管理主義」發展,就是慈善組織如同校本管理的學校、受資助的社福機構一樣不斷要呈交文件。筆者認為各慈善組織提交「年報」便可,也毋須統一格式。 最後,文件呼之欲出是要成立具有權力的「慈善事務委員會」,以此組織來處理一切有關慈善組織的事宜,筆者大力反對;因為此組織擁有的權力可定教會的生死。正如本港教會抗拒成立「宗教事務委員會」來處理宗教事務,而「慈善事務委員會」有關成員可能對教會事務與運作一無所知,只會制訂甚多「一刀切」方案而影響了教會原來的事工運作。 筆者建議教會人士要閱讀整分諮詢文件,各有關組織於9月16日前向法改會表達意見,而「教新」稍後將舉行諮詢會,討論有關文件建議可能對堂會與機構帶來的影響。

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www.hkcrm.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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