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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倫理是絕對的嗎?

一,絕對,是因為義務論?

不知何故,我很記得多年前某教報社評曾經說過基督徒倫理是義務論的,因此是絕對不能妥協的。略懂倫理學的朋友會知道,義務論和後果論是倫理規範的兩個主要理論,前者通常以強調絕對性見稱。然而,基督徒其實未必能那麼簡單地接技過來的。哲學裡的義務論主要源於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的講論。在那裡,康德要尋找道德律。他首先確定人們行善的善意 (good will) 才是最獨特地有道德價值的東西。他列出三種行善的動機:一,認知某行動是好的,因此就去做。二,認知某行動可以帶來好處,因此就去做。三,純粹只是自己喜歡去做,因此就去做。雖然三者結果都會產生道德上良好的行為,但第一類動機有一種獨特的道德價值,是其他動機裡沒有的,那價值就是認定某行動是道德所要求的然後自願去作 (acting from duty)。如此,這道德律建立在善意和人類實踐主體性的自我規範之上。這些自主建立道德法規的想法,和高度強調善意而變相貶抑德性和後果的道德判斷方式,其實未必很有聖經根據(這也視乎人們如何詮釋聖經)。例如,按康德哲學,為了其他目的而作出合乎道德要求的行動,即使為了討神喜悅,而不是認定某行動是道德本身所要求的而去作,仍然失去道德價值。 如此,聲稱基督徒倫理是義務論的人不宜當是理所當然地斷言。誠然,有天主教倫理學者認為康德的義務論把神放得太遠,認為信徒不應該接受這思想。


二,絕對,是因為道德來自神?

說道德來自神,這夠絕對吧。在事實層之來說,若基督教的神存在,這是成立的。然而,問題是這不代表人可以經常知道神認為甚麼才是好或對。道德有一個事實基礎,與人可以輕易和準確地掌握那事實基礎,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假如神設定了任何撒謊都是錯的,這並不等於世界上人人都會知道任何撒謊都是錯的。又或者,假如神設定了只是某些撒謊是錯的,這並不等於信徒不會誤以為任何撒謊都是錯的。 如此,在形而上的層次確立了道德的絕對性,對指導人類生活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三,絕對,是因為人能感知神設立的道德律?

天主教徒和某些強調護教的新教徒傾向以為,神設立了道德律,那是絕大部份有理性的人皆能在反省下明白和認同的,例如不可殺人,要有愛心等。這看來也能建立絕對性吧! 然而,除了那些基要到不得了的不可殺人、要有愛心等,有多少其他道德規範是絕大部份有理性的人皆能在反省下明白和認同的呢?例如關係已十分密切的戀人在婚前想有性行為,這不會是絕大部份有理性的人皆能在反省下明白和認同是不應該的。有些認同明光社陣營的信徒會堅持,有很多社會和心理的論証可以証明這是不對的,然而,那些論証的說服力並非強烈到絕大部份有理性的人皆能在反省下明白和認同。


四,絕對,是因為聖經如此說?

說道德來自聖經,這夠絕對吧。假如是明明地有指令的,在高舉聖經的信徒而言,這是絕對的。然而,究竟有多少是明明地、無一例外地有指令的呢?就像上文一例子所說,就連說謊是否無條件地錯,信徒對相關聖經的詮釋和理解也會不同。 聖經的內容不是如此絕對,這觀點恐怕在讀者群中不容易証立,因為在今天的主流華人教會思想裡,就連「不可停止聚會」的經文也早被詮釋為一種律令。若然如此,這類信徒大概也可以聲稱在聖經各處找到大量道德律令──一些信徒必須絕對地遵守的律令。我認為這觀點很有問題的,但無意花費篇幅談這點了,畢竟這不是兩千字可以交代的,或許現在需要說的只是,聖經的含糊之處比這些信徒所能接受的,恐怕更加多。聖經並不是一本道德戒律或道德命題集呢。


五,絕對,真的那麼重要嗎?

我無意說基督教倫理沒有半點是近似絕對的思想,上文裡我多次提到,有一些道德規範和聖經教導是十分清楚明確的,那些可以視之為絕對。然而,我們也可在聖經或教會歷史裡找到不是很絕對的東西,這些並不容忽略。最著名的是舊約裡耶和華指示亞伯拉罕殺子。若「不可殺人」和「好好教養子女」是那麼絕對的,幹嗎耶和華要求亞伯拉罕做出不道德的行徑?不管我們怎樣分說獻子是當年的流行風俗云云,這仍是不道德的吧?同類的不絕對出現於舊約裡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出戰,並且連婦嬬、孩童和牲畜也要殺掉。好的,或有人認為舊約裡的道德啟示不夠全面,所以要容忍這些,我們不妨看看新約。原來耶穌也有故意不遵守舊約律法。(留意,不是每一次都可以用「祂不遵守的只不過是法利賽人添上去的人間遺傳」來解釋掉的。參考。)在教會歷史裡,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德國神學家潘霍華決定要暗殺希特拉,這在好些信徒眼中是很道德的行動。


六,總結

那麼,究竟基督教倫理要怎樣建構?絕對性對這建構來說,是否真的那麼重要?本文旨在點出要旨,啟發讀者開始多思考這課題,並且提醒大家在道德判斷時不要過份追求黑白分明。理論建構的工夫,恐怕要留待神學博士們去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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