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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使命(中)

使命的上帝(Missio Dei)

拉丁文Misso Dei,翻譯出來,就是上帝(Dei)的「差遣」或「使命」(Missio)。這名詞早於1934年就出現了;德國宣教學者Karl Hartenstein回應巴特時,首先提及聖經指向上帝是一切使命的源起者,父神差遣聖子進入世界,祂又同樣差遣教會進入世界。西方教會對「上帝的使命」,已有詳盡的討論(62頁)。 華人教會要參與使命,我們首要得認識這位使命的上帝(The God of Mission)。永活之上帝的屬性,成為了一切使命的內容。華人教會要確認「上帝的使命」,不是地方堂會的眾多事工之一,乃是三一上帝本身的屬性,而教會的本質就是一群屬上帝子民、順服聖靈差派、跟隨基督道成肉身式進入不同文化、地域與族群的場景中,見証與宣講上帝國度的臨在。 萊特於第二部分論述「使命的上帝」(第三至五章),分別指出耶和華於出埃及事件、以色列被擄與回歸、列國的審判當中,顯明祂是獨一的主,在拯救中顯明恩典,在審判中表明公義與平等。萊特以舊約經文指向「彌賽亞」(messianic)來解讀,而耶穌所作的,正與耶和華無異,祂是創造主、管治主、審判主與拯救主(110-121頁)。聖經堅持的「獨一神論」,上帝期盼被全球人類充分認識祂就是主(126頁),這就構成了使命的動力。當我們認識聖經啟示的上帝,我們自然欣賞創造之美善(good of creation)(128頁)。上帝既是獨一無二,祂必然暴露世上偶像的不足,我們要分辨人「造上帝」的危險;教會要與一切偶像抗爭,促使一切受造之物更新,從而把屬上帝的榮耀歸回獨一真神。 當聖經提及「身負使命的以色列」(65頁),並非指向以色列已有向普世宣教的胸懷與行動,等同我們理解的「差傳」或「宣教」事工。「使命屬於我們的上帝」(62頁),整本聖經展示的使命甚為豐富與廣泛,不只是停留於馬太福音第二十八章「大使命」的層面;萊特糾正了我們對「大使命」的執著,提醒我們,整全的使命應該還包括我們對受造界與鄰舍的責任;嚴謹的「使命詮釋學」更是包含了「直述」(indicatives)與「指令」(imperatives)。 就華人教會來說,大體是持守福音信仰,甚至是熱切傳揚福音的,而我們的危機正是萊特於《上帝子民的宣教使命》(The Mission of God’s People)一書中所指出的 :「沒有耐心花時間仔細研究福音在聖經中出現的完整內容」(51頁)。我們履行使命的大小,取決於我們理解的福音有多大 ? 「洛桑大會」認信的「整全福音」,正界定了教會履行使命的內容。


使命的場景(the whole world)

作者於第四部分探討「踐行使命的場景」,上帝、土地與以色列的三角關係,發展為上帝、全地與人類的三角關係(394-395頁)。全地均是上帝與我們落實使命的場景,因此「關愛創造」(creation care)也是使命應用之場景,「救樹」(或其它受造之物)與救人一樣有其價值(412-419頁)。使命有其受造界的向度,上帝的子民要關愛創造;使命也有其面向全人類的幅度(第十三章討論上帝的形像)。筆者認為這兩章內容對華人教會甚為適切,過去我們過多把使命侷限於「個人得救」,對環保、愛滋病、文化等承擔不多。使命的場景,「需要擁抱大地的整全性,並參與在人類存在與需要的整全性」(441頁)。 正如《開普敦承諾》明言 :「上帝的使命需要我們參與。上帝呼召他的子民參與祂的使命。藉著彌賽亞耶穌,萬國的教會與舊約上帝的子民站在一起,延續他們的使命。藉著亞伯拉罕,我們與他們同蒙呼召,受命要使萬民得福,並成為萬民之光。我們也和他們同受律法和先知的教訓和造就,在苦難和罪惡的世界裡,成為聖潔、憐憫、公義的群體」(Part I, 10段)。 整個世界就是上帝子民實踐使命的場景,「因此,所有我們的使命,必須反映於佈道與『入世的委身參與』(committed engagement in the world)兩者的『整合』(integration),這兩者皆由整本聖經的啟示及上帝的福音所指令及推動」《開普敦承諾》。華人教會承傳《開普敦承諾》的呼籲 :「在多元化、全球化的世界中見証基督的真理」(Part II),「活出真理」(live the truth)乃先於「宣講真理」(proclaim the truth)。面對多元主義的挑戰,教會要敢於走進公共空間,如鼓勵基督徒知識分子在學術界進行護教事工(2)、信徒於職場的使命(3)、真理於媒體(4)、文化藝術(5)、新興科技(6)、公共空間如政府、商界與學術界等(7)。 故此,華人教會對「使命」的理解,不僅有佈道植堂與差傳宣教的向度,還要有關愛創造、扶助窮人、職場使命、走進公共空間倡導公義等。教會領袖毋須憂心「使命」範圍的擴展,就等同否定「福音使命」或狹義理解的「宣教使命」;我們正確理解的「使命」不是「單一議題」或「特定事工導向」,乃是「一體教會」(one church)各按恩賜與資源,一起參與「同一使命」(不同身體部分,發揮與實踐國度使命)。 當資源豐富的地方堂會或事工機構,選擇性地按本身喜好來界定「哪些是使命 ?」,這是「偏好之罪」(sin of preferences),或「疏忽之罪」(sin of omission)。所有堂會或事工機構要讓「上帝的使命」來修正我們事工的優先次序,因為我們明白,使命之大不是任何一個單位能獨力承擔,堂會不是獨一存在,要與其它堂會或機構互依共存。「使命不是為教會而設,教會乃是為了使命-上帝的使命而設的」(24頁),任何堂會或機構的使命,只是整個使命的一小部分。

此篇為筆者於《宣教中的上帝》導讀文章之部分,有部分內容曾於其它場合發表。「使命教會」不是石破天驚的革新,只是重申教會要面向公眾,進入與參與世界事務是使命的不可缺少之內容。多謝張國棟回應文章,讀者能從多角度思考與討論 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www.hkcrm.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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