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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歧視

今年學系需要聘請兩名新教授,在內部會議裡,即使今次不屬聘請委員會的教授如我,也要上一課僱傭歧視須知,免得大家跟申請人接洽時講錯說話,違反倫理和法律規範。其實對這個題目我並不感陌生,但溫故知新亦不錯。負責的同事(一位致力推動平等機會的正教授)大概知道我們心裡會這樣想,劈頭第一句就說:「現在沒有人會赤裸裸地歧視別人,但真正問題在於你有沒有一些自己也不為意的歧視。」誠然,歧視與否並不在乎你意識裡想甚麼,而是在客觀事實和文化背景下有否構成歧視。在本文我會探討這個題目,以及闡釋它在當下香港教會處境裡的意義。


一,不為意的歧視

那位同事敦請我們注意,這些不為意的歧視才是最須要防範的。她說曾有研究指出,有調查顯示,當一些心理學系教授面對同一份履歷、但申請人用了不同性別或可反映種族的名稱時,他們對是否聘請那申請人的意向是有明顯分別的。作為今天的大學教授,那些心理學教授自然不會認同在招聘裡可以歧視女性或少數族裔,但他們卻不以為原來自己心底裡還是有歧視的。這正好呼應今年夏季裡兩則國際新聞: (一) 一位拉丁美裔美國人在求職時把自己的名字由José(一個在該族群裡十分流行的名字)改為Joe,便開始收到回覆說有意約見。詳細資料和 José 的短片,可在這裡看到: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4/09/02/jose-joe-job-discrimination_n_5753880.html (二) 南非慈善組織「餵飽兒童」 (Feed a Child) 製作了一個廣告,在電視新聞時段播放,其主題是「平均來說,每隻寵物狗吃到的食物比全球數百萬的孩子更好」。這本應可以喚醒很多人關注飢餓的兒童,但問題是,廣告片裡描述一位黑人兒童的行徑像竉物狗那般,例如在主人餐桌下等待主人給他一丁點食物,而那位主人是一名白人女人。很多人的反應是指摘這廣告片加深種族歧視,「餵飽兒童」最後要公開道歉。詳細資料和那廣告短片,可在這裡看到: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713/377902.htm 由此可見,歧視與否並不在乎你想甚麼,也不在乎你以為你真心相信的理由是甚麼,而是要由客觀事實和文化背景下各項相關條件來斷定有沒有歧視。 說回學系裡的招聘,我的同事因此提醒我們留意幾件事:一,要不斷提醒自己謹記明文資格要求;二,不能要求申請人回答一些會顯示其樣貌、性別、種族、年紀、家庭婚姻狀況等的問題;三,不要單在著名的、白人男性居多的哲學協會網站裡刊登求職廣告;四,給予女性或少數族裔人士多點考慮,等等。 有關上段的第四點,她又補充,這不等於我們要降低學術要求來讓某些女性或少數族裔人士取得職位,而是,如果有女性或少數族裔人士符合我們的要求,或與其他申請人履歷相仿,我們需要多想一想,二揀其一時是否處理得公平,其中按照了甚麼條件和原則來判斷。誠然,很多社會人士對類似的做法(註一)看得很狹窄,以為即使大家能力相同也要被逼聘請女性或少數族裔人士,但這只是流行誤解而已。

二,基督徒有歧視同性戀者嗎?

認識了不為意的歧視,讀者便會明白為甚麼我每次聽到有基督徒說:「我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因為我很清楚我只是遵守聖經教導,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犯罪」,皆不以為然,且暗暗一笑。這裡固然有很多神學和釋經的課題牽涉在內(例如聖經是否真的反對同性戀行為、是否視之為特別嚴重的罪惡等等),但更根本的問題是,說這些話的人,跟上述那些心理學教授、僱主和慈善組織並沒有分別,大家都是主觀裡不覺得自己有歧視,亦已提出了與歧視無關的理由解釋為甚麼自己會這樣做,那就當自己沒有歧視了。但其實有沒有歧視並不能由你真心相信甚麼理由來斷定的!當一個人聲稱他做某事的理由是A,即使他是真心地聲稱,那真正在心底裡影響他做那事的理由卻可以是B,而歧視與否是按理由B來斷定的。那麼,以「我很清楚我的理由是……」來回答有沒有歧視的疑問,本是圓柄方鑿的,屬入門級錯誤,但好些信徒來來去去就只懂提出這種辯護,令旁人納悶。 聰明的讀者或已想到,當聲稱的理由跟真正的理由沒有邏輯關係時,我上段所說的頂多只能指出某些基督徒無法證明自己沒有歧視,但這也不代表他們真的有歧視。誠然,我在上段所說的並不足以指證那些基督徒真的有歧視。要證明這點,尚要花很多筆墨,但那已不是本文的旨趣,有興趣思考這課題的朋友,我想簡單地建議兩個進路:一,如果有證據顯示基督徒──以致教會高層──特別愛針對這類議題,而對其他社會公義的議題興趣不大,厚此薄彼,則指向有一種歧視了。(一位資深牧師曾告訴我,在他所屬的宗派裡,其高層正有這種表現。)二,另外,不妨參考上述招聘例子裡人們要如何自設規則來避免自己不為意的歧視,換言之,在教會裡又有甚麼明文指引幫助信徒避免不為意的歧視呢?若沒有,可否合理推斷歧視心態仍延續著呢?

三,信仰裡深層的歧視基因

基督徒歧視的問題其實也不局限於同性戀等當下性倫理熨手山芋式課題,若只懂談這個,恐怕仍見樹不見林。一種更廣泛和更少基督徒留意的歧視,是很多基督徒打從心底裡瞧不起非信徒,認為他們的人格普遍地必然低劣,處事普遍地必然自私。在此最明顯的表現是,當一些非基督教組織如政府、大學、科學群體、傳媒、商業機構等做出一些對教會不太有利的決定或聲稱時,那些基督徒的本能反應就是指摘那些組織為不信的人、不信的傳媒、不信的學者等等,言下之意他們全都陰謀逼害教會,真正企圖是悖逆上帝。 也難怪的,聖經裡確有類似講法,例如約翰福音第一章說「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以弗所書如此論及未信主人士的光境:「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神學裡更有一門派認為,人類犯罪後,其思想和判斷能力受到嚴重損毀,因此在沒有聖靈光照下的智性(學術)追尋往往會帶有一些偏離甚至悖逆上帝的傾向。留意,這神學觀點除了認為信徒在道德水平上較佳,更認為信徒連思考能力都是較佳的。若這些全皆成立,基督徒似乎在其信仰裡有深層理由認為全世界的人都在歧視他們,因此他們出現類似被逼害妄想症的行徑和反應,基督徒也有信仰理由去歧視非信徒,這些在其信仰思想體系裡都會是合理的。 然而,究竟非信徒是否必然地道德敗落?這裡的答案鮮明地是否定的,且看看儒家思想,雖然其道德理據與基督教的大不相同,但其跟隨者的道德堅持,並不比基督徒的為低(甚至有些是更好的)。也請看歷代那些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非信徒,或為了保護別人而捨身成仁的非信徒,他們為了自己的道德信念甘願坐牢或被殺,過程中沒有甚麼私利可圖,我們有甚麼理由說他們的道德水平比基督徒的低落?倫理學者 Peter Singer 又曾做過一項研究,發現信徒與非信徒的道德考慮沒有大分別(註二)。另外,究竟有多少人類知識是沒有信仰就不能好好掌握的呢?有多少信徒會由衷地認為,數學也要分基督教版本和非基督教版本,而非基督教版本是次一等的嗎?(這聽起來雖然荒謬,但我不是胡亂舉例的,近年在某宗教期刊裡我曾看到有一基督徒學者聲稱數學其實也有基督教版本和非基督教版本之分!)若信徒願意面對這些事實,他們就當調較自己的神學,即使認為人類之墮落會令人類的道德和智性能力蒙損,其蒙損程度卻不可能嚴重到出現如此大的落差。例如他們可改為相信那些損毀的結果並不廣泛,只影響人們認識福音的能力,因此一個人會相信基督,主要還是要依靠神的恩典,這可避免柏拉糾式結論,但這不用同時認定人類在其他方面也有嚴重損毀,以致出現非信徒的道德或思考總是次等的理論後果。(相關神學討論當然還要更仔細的分辨,但暫時說了這麼多應該已足夠處理本文所關注的。) 如此,基督教信仰不必然包含瞧不起非信徒之道德或思考能力的歧視,但無可否認的是,很多信徒──包括教牧──卻抱有這樣的想法,不為意自己在歧視非信徒。

四,結語

把第二和第三節的觀點合起來看,很不濟的一種情況是,一個反同信徒其實是心底裡歧視同性戀者的,卻以為自己只不過是遵守聖經教訓來看同性戀行為是罪,並且,每逢在推行其反同運動時遇到社會阻力,他就推搪說是無神論者陰謀逼害教會。這是雙重地不為意自己有歧視別人。把第一至第三節的觀點合起來看,我們可得出最不濟的情況:一個自命熟讀很多與歧視有關的文獻的反同信徒,一談歧視(和逆向歧視)便會口若源河,但他每次解釋自己沒有歧視時卻只懂說自己不過是遵守聖經教訓,毫不為意原來歧視與否跟意識裡的理由並無必然關係,而當他推行其反同運動時遇到社會阻力,就總愛推說無神論者陰謀逼害教會,呼籲信徒群起反抗。這樣一個人似乎連歧視的概念也未弄通,而且,除了歧視同性戀者,他很可能已在歧視世上所有非信徒。這裡可有三重錯誤呢!若讀者中有堅定地視反同為教會任務的,至少在本文我沒有證立說一定不可,但敬請必須努力避免上述兩種不合理不文明的情況。 最後,我慶幸,我的學系很認真避免歧視,至少當日沒有丟掉我的求職申請。

註一:這類做法在英語裡通常叫做 affirmative action ,有譯作肯定行動、平權法案、積極糾正歧視待遇方案、優惠待遇等。參:www.ea.sinica.edu.tw/eu_file/12300879343.pdf。但由於我不認為其中必定牽涉優惠,我不同意此論文作者選用「優惠待遇」一詞(或許我理解的優惠與作者理解的不同)。

註二:Singer and Hauser,〝Morality without God〞

作者保留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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